企业使用电子单证范围扩大
2006/7/3 10:23:39    文一  浏览3371次

 在线国际商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发布有关通知。此举旨在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通知》对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作了具体的说明。
  与此同时,广东省、辽宁省可根据扩大试点情况,于2006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广东省扩大到珠海、佛山、江门、东莞、惠州和肇庆市所有出口企业;辽宁省扩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施前,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通知》指出,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可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留存备查。
  辽宁省试点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为做好扩大试点工作,《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应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安全。
  《通知》强调,其它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应积极研究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具体办法,条件成熟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工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现行出口退税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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