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
2006/6/9 9:32:03      浏览3431次

 商务部条法司日前完成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新规定预计将于7月份出台,以替代1996年出台的原有规定。根据草案,如果被商务部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被调查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产品将有可能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新规防止恶性竞争
  商务部有关人士称,新规定的出台,目的在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据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具体,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概念界定、对低价出口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处罚也将更为严厉
  草案规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新规”指出,商务部在立案后150日内应召开听证会,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也不得超过90日。如果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改变其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商务部也可中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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