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关政策变动情况综述
2006/4/1 16:33:01      浏览8199次

 2006年,海关政策除部分税目、税率调整,部分许可证管理商品调整以及增加部分区域性协定税率等常规性变化之外,较大的变动主要包括:一是取消了部分许可证件的管理;二是对全部纺织品停止征收出口从量税,在原有对出口至欧盟的10类产品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对美国的出口服装的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三是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八部海关总署规章开始施行。现就上述政策调整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八部海关总署规章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署令第131号公布)
  2005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1号总署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10月28日公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署令[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继《海关总署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署法[1999]795号)和《办法》之后,海关第3部规范自身立法工作的文件。
  《规定》共计4章,8口条。与《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及亮点:
  1、废止“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定》不再保留“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总署公告和直属海关公告。
  2、强调民主立法,引入立法听证会制度:
  《规定》除要求在起草过程中征求有关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还提出了立法听证会的要求,并进一步规定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3、对直属海关备案的程序进行改进:
  《立法管理规定》对直属海关制发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报总署备案的程序作进一步改进和细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公布)
  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7章32条,全面规范了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入库、调拨、销售、报损、核销等行为,明确了违反海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并对“免税商店”、“免税品”等基本概念力口以界定。同时,《办法》废止了自1980年以来,海关陆续制定的23个关于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海关总署《关于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80)署货字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免税品商店寄售外国高级商品问题的复函》 (〔80〕署货字第277号)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2005年11月Z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6章38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同时被废止。
  《办法》根据我国外贸出口和保税物流发展的需要,对《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重新建立起一套对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管理制度。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l、关于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一是明确了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即“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二是首次在立法中把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2类。前者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后者存储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
  三是详细列明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放的5类货物和不得存放的3类货物,从而界定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范围。
  2、关于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和管理
  一是规范了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和审批行为,包括申请企业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海关受理和审查的依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仓库验收的时限、条件等内容。
  二是健全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出口监管仓库“专库专用”,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分类管理和延期审查制度,要求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人定期报送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规范经营企业变更程序,规定导致注销登记的6种行为等。
  3、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主要包括货物入仓和出仓的海关手续、存储时限、加工限制、退税管理、转关管理、许可证件和出口关税管理、转进口管理、更换货物管理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4号公布)
  海关总署于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134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58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该领域的立法空白,通过对保税物流园区的企业经营和海关监管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不仅为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管理规定提供依据,将有效促进保税物流园区的健康发展。主要规定内容概括如下:
  l、明确了保税物流园区海关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保税物流园区的定义、设立条件、功能范围、海关机构设置、监管原则等。
  2、建立了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海关对区内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分别实行登记、报批和备案制度,以电子账册监管和计算机联网管理作为海关对区内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区内企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并实行相关经营情况的定期报送制度等。
  3、规定了海关对各种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分别对园区与境外、园区与区外、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货物,以及园区内货物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体现了对园区物流实施全面监控的要求。
  4、规范了对进出园区运输二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运输工具和人员须经专用通道进出园区,区分海关监管车辆与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货物的种类,明确了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货物的监管要求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署令第135号公布)
  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25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而报关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是其重要内容。《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报关员资格的管理制度。主要变化内容概括如下:
  1、有效确保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办法》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考试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考试与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的关系,划分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在考试中的事权,详细规定了考试的原则、方式、内容、报考条件与程序、分数线核定、分数公布与核查: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公开化、透明化和便利化的原则。
  2、全面规范报关员资格申请和取得的程序。《办法》用8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报关员资格的申请和取得程序,涉及申请期限、所需材料、委托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证书制发和补发等,为海关管理提供了依据,并体现了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切实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署令第139号公布)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协议》)项下《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正确确定《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Z00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25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规定了适用《早期收获协议》的货物范围,并就原产地认定、直接运输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的单证及提交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署令第141号公布)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41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作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两条条文,分别是第六条、第十四条。
  (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署令第142号公布)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42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作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两条条文,分别是第六条、第十五条。
  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税率调整情况
  (一)税则税目的调整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税则部分税目进行调整,增加68个,删除13个,净增55个,税目总数达到7605个。调整后关税总水平与2005年持平,仍为9.9%。
  (二)关于进口关税
  l、关于最惠国税率
  (1)降低苯二甲酸等143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6年关税总水平为9.9%,与去年一致。
  (2)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商品品种与2005年相同)。上述产品进口前进口单位仍需持有关批件到关税处申领《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现场海关凭证验放。
  (3)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实行9%的单一进口税率。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5%一40%的滑准税,其中,加工贸易正在执行的手册在2006年办理内销手续的,适用上述税率。
  (4)关于从量税、复合税税率,2006年我国共对55个税目实行从量税、复合税税率征收方式,其中调整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5个税目的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对其余(例如:冻的整只鸡等)20个非从价税税目仍按原税率执行。
  2、关于暂定税率
  2006年对格陵兰庸鲽鱼等264项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比2005年增加3l项。
  3、关于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2006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928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1)。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2244个税目的商品实施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7)。
  (3)对原产于东盟10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增)、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2)。
  (4)继续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部分商品执行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但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按最惠国税率执行(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2)。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1379个税目的商品实施零关税(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3)。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601个税目的商品实施零关税(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4)。
  4、关于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2006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特惠税率,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柬埔寨、缅甸、老挝的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2,孟加拉的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1)。
  (2)对原产于苏丹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力口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26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4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特惠零税率(比2005年增加4个税目)(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5)。
  (3)继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税率(优惠贸易协定编码为06)。
  5、2006年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
  (三)关于出口税率
  l、税则出口税率:按2006年进口税则列目方式调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维持不变。2006年出口税则税目共90个。
  2、暂定出口税率:2006年对鳗鱼苗等67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取消纺织品出口暂定税率。其中:
  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31021000)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税率为30%;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15%;
  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以下的非合金铝按5%税率征税。
  三、2006年许可证管理商品调整情况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l、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
  2、其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2006年将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按新办法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1、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6种货物(312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其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2006年将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按新办法执行。
  2、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 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4、自2005年6月 1 日起,矾土项下其他粘土(HS编码2508400000)不再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5、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茶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进出口商品政策调整分类介绍
  (一)化工类产品
  l、税则调整情况
  增列7个税号的子目录,分别是:2601.1110、2601.1110、2905.1420、3103.1010、3906.9010。(注:9.10位子目的调整情况详见海关总署政法司网站12.3l参数维护内容)
  2、税率调整情况
  (1)对13商品增加暂定税率。
  1.进口暂定税率增加:
  8/ 25101010 未碾磨的磷灰石 3/ 1
  9/ 25102010 已碾磨的磷灰子 3/ l
  21/ 27131210 针状石汕焦 3/ 1
  22/ 27082000 针状汕青焦 6/ l
  23/ 27101911 航宁煤汕 9/ 5
  27/ 27101929 350度以下馏小物体积丌分比小于20%,550度以下馏出物体积百分比于十80%的蜡油 6/ 0
  32/ 28182000 氧化铝,但人造刚玉除外 8/ 5.5
  34/ 28369100 锂的碳酸盐 5.5/ 2
  36/ 28401100 无水四硼酸钠 5.5/ 2
  37/ 28401900 其他四硼峻钠 5.5/ 2
  49/ 29071211 间甲酚 5.5/ 3
  6l/ 29171200 已二酸及其盐和酯 6.5/ 3
  99/ 39072000 聚四亚甲基醚二醇 8.6/ 5
  (2)取消1个进口暂定税率(丙烯腈)
  (3)降低43个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主要集中在37章及39章。其中变化较大的是:37024291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34元/平主米隆为2.4元/平方米;37025410非幻灯片用未曝光彩色胶卷,宽度35mm,长度≤2m,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从96元/平方米降为30元/平方米
  3、监客条件调整情况
  (1)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
  目录调整,增加对3824项下8种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
  (2)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3)
  目录调整,修改约200多项,其中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调整较多
  (3)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4)
  目录调整,增力"寸3824项下8种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
  (4)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7)
  目录调整,增加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彩色感光材料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5)禁止出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8)
  新增第三批禁止出口目录,涉及25章、29章的部分有毒化学品和农药。
  (6)禁止进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9)
  新增第六批禁止进口目录
  (7)入境货物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A)
  目录调整,增加近100个商品编码的法检目录, 如动植物肥料
  (8)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监管证件代码S)
  目录调整较大,涉及28章、29章的500多个编码
  (9)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监管证件代码X)
  目录调整,同农药的调整情况
  (二)食品、农纺类产品及杂项制品
  1、税则调整情况
  (1)增列子目15个,删除子目2个。
  增列子目包括:03026960、03037950、03079193、03079930、04100041、04100042、04100043、04100049、15159200、15219010、16010010、16010020、16010030、16059020、20081992等食品税目。
  删除子目包括:04100020、04100030鲜蜂王浆和鲜蜂王浆粉。
  2、进口税率调整情况
  (1)最惠国税率调整涉及23个税目,降税幅度较大的产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等(19.9%→9.9%)
  (2)2006年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的规范有些变动,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报关单的填制规范没有变动,但在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略有调整,“0l”亚太贸易协定即2005年的曼谷协定,“02”中国一东盟自贸区,“03”香港CLPA,“04”澳门CEPA,“05”对非洲特惠待遇,“06”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07”中巴自贸区(是从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中单列出来的),“08”中智自贸区,同时废止2003年72号公告。
  3、监管证件调整情况
  (1)取消服装类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自动许可证(7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l号。
  商务部将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植物油、废钢、废纸等六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同时,取消目录一中胶合板、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部分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取消出口茶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85号)
  (3)增加对美国的出口服装的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管理方法同出口许可证管理方法,报关单的填制要求与出口许可证的填制要求一致。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4号。
  (4)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出口至欧盟的10类产品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三)原材料产品
  1、税则调整情况
  删除了9个税目子目,增加了14个税目子目,涉及44、68、71、72、73、75、/6、78、79、8l章共10个章。
  2、监管证件调整情况
  税目4707的废纸及税目7204的废钢今年需提供7证(自动许可证),即海关须凭双证放行(7证和P证)。
  对48030000、48182000、48183000、48184000、48185000、48189000六个税号的卫生纸用品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税目7219的热轧不锈钢板材需申报含镍量;
  (四)机电仪类产品
  l、税则调整情况
  (1)增列子目30个。在增列的子目当中,部分敏感商品归类变化较大,需要引起关注,如“数控装置”项下增列了“可编程控制器”;8708.2的车身零件项下增列了车门、侧围等子目;在8708.9的其他汽车零部件项下专门增列了“汽车用传动轴”;“色谱仪和电泳仪’’项下拆分、增列了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子目;删除了子目8422.30ll“手提电动式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和子目8544.6011“额定电压超过35千伏的电缆”。
  (2)删除子目2个。包括8422.30ll、8544.601l。
  2、进口税率调整情况
  (1)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商品品种与2005年相同)
  (2)共有69个税目税率下降,其中机动车辆关税税率由30%下调至28%。
  3、监管证件调整情况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管理的商品编码共计840个,其中需要商务部签发的有200个商品,需要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640个商品。
  需要商务部签发的旧机电产品税号共计10个(与2005年相同),包括:8443110000卷取进料式胶印机、8443191000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8443199000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8901101010高速客船、8901101090其他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8910909000非机支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8902001000机支捕鱼船、8905200000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8905901000浮船坞、89590900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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