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要求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
2006/2/17 1:41:11      浏览3294次

 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
  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这是商务部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进行规范的要求之一。  
  通知明确指出,境外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利益侵害。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通知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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