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
2005/8/8 15:33:02      浏览295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出口《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前,应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签发情况;负责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数据及其在国内外海关的清关数据的监控及核查,协调和处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调查并根据受权处罚违规发证行为;通过海关联网核查热线,为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3,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前两者证面为英文,供经营者在欧盟报关时使用;后者证面为中文,供经营者在中国海关报关时使用。

第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实行两级审核制。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的受理、审核与签发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申领签发事宜。

经营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时,须审核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批件下发给经营者的许可数量文件。

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由经营者逐项填写,不得涂改,并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

三、委托发证机构打证的经营者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符的证书样本,自行打证的经营者提供自行打印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5)及存有相应数据的计算机软盘;

四、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五、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误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做出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申请内容,核减许可数量,签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专用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对当天所签发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电子数据必须通过网络上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不得迟报、漏报。

第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原则上由各经营者指定并报发证机构备案的领证人员申领。

领证人员凭《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及本人有效证件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领证时,须与《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件6)上的许可证号、份数、类别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注明领取日期并签名。

第三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受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申办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的同时,可通过书面或网上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受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时,须审核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二、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见附件7)。

第十三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请

一、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前,应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经营者此前已经办理的用于申领其他进出口许可证的电子钥匙适用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办理)。

二、经营者须先行打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以便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号和类别号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数据)中进行填制和提交。

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应登录许可证局网站,点击网上企业申领链接,进入许可证网上申领平台,点击“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根据出口合同内容,按要求如实地在线逐项填写、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三、经营者可以对尚未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撤销、删除等操作。如需对已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更改,应在申请被审核通过之前在线提交撤销申请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即将申请表电子数据退回,经营者可在线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后重新上报。

四、经营者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可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查询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网上审核的结果。审核未通过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经营者公章。

第四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审核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网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系统,及时审核经营者网上提交的申请。

第十五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书面申请的审核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经办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领材料存在非关键或不改变申请性质的可当场更正的错误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经营者同时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应一并审核。

第十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网上申请的审核

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经办人点击“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须在“审核意见”一栏详细注明理由后,点击“不予通过”。

第五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在自网上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规范见附件8);对书面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经营者提交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文件材料与许可证证面内容审核无误后,核减相应许可数量,签发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通过书面申请的,经营者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中国海关核退联”以及领证人员的有效证件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通过网上申请的,经营者凭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中打印的申请表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中国海关核退联”以及领证人员的有效证件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经营者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须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件9)上的许可证号、份数、商品编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注明领取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经营者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中未注明相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号和类别号的,不得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同时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签发的,应及时向经营者说明理由。

同时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有关领证手续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样品,免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样品如果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六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退证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已审核通过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不得再做任何更改,如有变更事项,一律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已领取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如有未使用或有变化的,必须向原发证机构交回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填写《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附件10)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附件11),由发证机构做相应的撤换证处理。

对已经出关但不改变金额和数量的货物,经营者可以凭中国海关报关单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向发证机构申请更换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发证机构不得再为其签发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如有遗失,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国内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对国内外海关电子数据,确认许可证没有报关出运的,予以注销旧证,补发新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第二十七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十八条 一套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与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全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名称、总数量、总金额等关键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发证机构不得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需延期的,应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三十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申请表等表格均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页面 “相关业务”栏中“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打印。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7月20 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05-7-12
附件:
附件一、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件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附件四、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211.100.21.178/download1/fzpgl/ouchu.doc
附件五、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出口企业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十三位企业代码。
第二栏 证书号码:进口国代码,一律用英文大写。
第三栏 年度:货物实际出运年度(当年配额只能当年使用),以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实际出口纺织品类别号,一份证只打一个类别号。
第五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目的国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第六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
第七栏 目的地国家:货物最终到达的国家名称。
第八栏 装运日期、地点、运输方式:实际装运日期(年、月),具体港口名称,运输方式。
第九栏 加注内容:
1、4类童装(小于130厘米)按五件童装折三件成人装计算,此栏应加注“The conversion rate for garments of a commercial size of not more than 130 cm must be applied”。
2、如有遗失加注原许可证证号。
第十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
1、 按照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
2、 商品名称应具体,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
3、 生产厂商代码、名称及地址。
4、 加注TOTAL:英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大写。
第十一栏 数量:按实际出运货物的数量填写。
第十二栏 离岸价值:FOB价,以元为单位,小数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第十三栏 有关当局证明: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由发证机构经办人手签日期和姓名(签字人员的姓名不再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栏 有关当局的名称、地址、国家: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附件六、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下载地址:http://211.100.21.178/download1/fzpgl/oudeng.doc
附件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211.100.21.178/download1/fzpgl/linchu.doc
附件八、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应打印进行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出口商)名称。 (2)进出口企业代码即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上编定的13位代码。
2、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应与出口商一致。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 – xx - xxxxxx (1) (2) (3) (1)二位数字表示年份。 (2)二位数字或字母表示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机构代码。 (3)由一个字母和五位数字组成,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4、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设定为6个月。
5、贸易方式: 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其它贸易等。
6、合同号:
(1)指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能有一个合同号。
7、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
8、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打印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9、付款方式:
(1)此栏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现付、记账、免费。
(2)一份合同采用两种支付方式时(指签合同时已明确的),此栏只填主要的一种,其它在备注栏内注明。
10、运输方式:
(1)打印货物报关离境时的运输方式。
(2)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海运\陆运、固定运输、内河运输、海运\空运等。
(3)只能填写一种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 打印《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5号公告)发布的名称和相应的10位商品编码。
12、规格、等级: 此栏打印经营商品,及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打印许可证。
13、单位:
(1)指计量单位。由计算机自动录入。
(2)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统一按程序设定的名称打印,不得任意变动。
(3)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程序设定名称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程序设定的计量单位。
14、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货物的多少。数量总量必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致。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
(3)总值由计算机自动折算并打印。金额总值必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致。
15、备注:
(1)输欧盟或输美许可证号:填写与已申领的输欧盟或输美纺织品许可证相对应的许可证号码(如CN50123456)。
(2)类别号:填写与已申领的输欧盟或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许可证中显示的纺织品类别号(如输欧2类)。
附件九、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下载地址:http://211.100.21.178/download1/fzpgl/lindeng.doc
附件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
下载地址: http://211.100.21.178/download1/fzpgl/ouche.doc
附件十一、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211.100.21.178/download1/fzpgl/linch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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