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0 8:15:13      浏览51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现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从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文看,草案包括总则、管制政策和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8条,比商务部于2017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六章共70条)减少了22条,并有大量结构、内容上的更新。草案填补了中国出口管制立法的空白,有利于在出口管制领域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统一框架规则

  “草案旨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清单、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以加强出口管制工作。”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就草案审议撰文表示,中国现行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等问题,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出口管制法治化水平,2017年6月,商务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会同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法制局等55个部门修改完善形成本草案。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根据草案内容,本法适用的管制物项范围涵盖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任清在文中表示,草案在有形货物之外,将无形的技术和服务纳入适用范围,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同时,草案在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中明确了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地位,确保实现管制物项全覆盖,彰显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目前,核两用、生物两用、化学两用、导弹相关两用物项主要由商务部分别会同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工信部等部门管理,军品出口由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管理,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进行管理。此外,涉及外交政策的管制物项出口,由前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草案未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为统筹协调及提高出口管制专业化水平,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

  调整更新

  谈及草案相关规定上的主要变化,任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扩大管制物项的范围,将“视同出口”、再出口、“过转通”按照出口进行管理;在普适性管制政策基础上建立国别政策,在一般管制清单之外增加禁令和临时管制,加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赋予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强有力的执法权限,并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出口经营者及为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出口管制合规义务。

  为增强出口管制的针对性,草案第八条第二款授权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普适性管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国别政策”,即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未来,中国或逐步建立国家分组和国别列表,尤其对出口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存在扩散风险、可能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国家(地区)采取更严格的出口管制。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许可便利。”此次草案将“鼓励”改为“应当”,将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审查制度确立为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景云峰提醒,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仅在内部开展出口管制合规审查不足以防范出口管制合规风险,还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及供应链安排,建立包括符合中国及业务涉及对象国家、地区出口管制法规要求的综合性出口管制合规内控体系。

  鉴于立法审议程序和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出口管制法的最终出台还需经历反复审议和修订的过程。且未来还需在配套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再出口的规定,明确“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相关内容。景云峰表示,“在此过渡时期,相关境内外企业应尽早对照草案内容,及时建立内部出口管制合规审查制度,对业务全流程进行梳理、评估,排查可能涉及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高危环节,尽早搭建合规内控体系防范风险”。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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