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
2005/6/9 14:48:36      浏览3766次

  单笔超过20万美元的四类境外汇款将转入待结汇账户
  为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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