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起继续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2008/11/18 11:31:09      浏览2697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在今年下半年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1日,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通知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如下: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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