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的关键在于新审单原则的确立
2008/6/12 12:56:16      浏览5550次

  信用证业务的关键就是确定单据是否相符,因而单据相符的标准尤为重要,深刻领会UCP600的关键在于掌握新的审单原则。UCP500的审单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审单标准的“模糊”和对审单“相符”标准的不同理解,成为导致信用证纠纷的主要根源。“单证不符”现象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在根据UCP500操作的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65%,甚至高达80%,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声誉。而且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会利用信用证机械刻板的“单证一致”付款机制来进行诈骗,信用证本身不能防范欺诈风险的发生。信用证的使用率迅速下降,在欧美国家的使用率只占10%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UCP600审单标准已经摆脱了“机械、刻板”的规定,放弃了过去强调的单据之间以及单证之间完全相符的“镜像”原则,相反,强调只要单证的内容“不矛盾”或者“不冲突”,即可确定单证相符,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信用证当事人因为基础交易的纠纷转而以所谓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随意发生。可见UCP600的修订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实务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信用证业务操作也会发生质的变化,也必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法律质疑,才能真正掌握和运用其精神并灵活地运用于实务之中。本文着眼于业务实际,结合UCP600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的司法解释,分析审单标准等相关问题,以期对信用证当事人有所启发。
  一、相符交单
  UCP600关于单据相符的标准简单而清晰,即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三者之间是并列关系。2002年ICC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标准是灵活的和不断丰富的,因为它存在于ICC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存在于ISBP中,存在于信用证专家的权威论断中,也存在于权威法院判例中,也存在于当地信用证业务实践中,由此可见它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标准。
  二、审单标准
  UCP600倡导放“不得矛盾”精神。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矛盾”(mustnotconflictwith),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not inconsistentwith)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如UCP600第十四条d款规定:“单据审核标准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当然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只是相对而言更为宽松和灵活。过去银行根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大量退单,UCP600相对更为宽松的审单原则,使得银行在具体业务审单时,更灵活地处理单证、单据,既体现了保持信用证高效性、低成本性和迅速性,又显示了公平性和信誉度,对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无疑是有利的ISBP对其规定的审单标准具体明确。ISBP(即《关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24条规定的审单标准是:“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互相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互相矛盾。”(英文原文: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a creditmust not appear to be in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The requirement is not that the data content be identical,merely that the documentsnot be inconsistent.)需指出的是,文中使用了单词“identical”(意思是similar in every detail)的否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审单标准,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的灵活宽松的审单原则,完全符合审单标准发展趋势,摈弃了“严格一致”的机械要求,其规定的审单原则与UCP600确定的审单原则本质上一致,极具实践指导性。
  三、审单中常遇到的热点问题应当看到,UCP600尚未解决目前信用证实务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它与URC522、ISBP、ISP98、eUCP并行,操作难度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在实务中不断进行研究和探索,来灵活地解决信用证实务中的各种问题。下面,就经常遇到的审单热点问题,谈谈看法。
  1.如何处理拼写错误?
  业务人员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尤其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描述、启运和目的港、单据名称等,还要注意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和冲突。发现拼写错误后,先分析错误的性质,该错误是否引起严重的误解?“术业有专攻”,及时请教银行专业人士往往能事半功倍。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重要的错误,要联系客户及时修改。不要认为客户会反感,须知之所以开信用证,本身就是意味着不信任。真正的客户应该赞赏受益人的严谨,往往只有蓄意行骗的客户才会找出种种借口而不修改信用证。客户执意不改,才应该倍加小心。即便如此,在业务实务中,必然会产生拼写错误或者打字错误,哪些可以拒付,哪些可以视为不符点,往往很难掌握,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拼写或者打字错误并不影响所在句子的含义,就不构成单据不符。难点是如何判断该错误没有影响单词或者句子的含义,却是人的主管判断,主要靠常识、经验和权威先例的支持,要结合具体的语境并联系其他提及的单据做综合判断。一般的讲,对于日期和数字等打错,往往被视为不符点;而对于典型的由于作单人的不小心造成的,构不成歧义的,一般不构成不符点。但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对任何不符点的最终认可权在当地法院。
  2.如何处理货物描述?
  首先,发票上的货物描述要严格依据信用证;其他单据包括提单中的货物描述则不需要照搬发票上的文字,只要和信用证的描述不矛盾即可。UCP600第14条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添加了“如果有的话(ifstated)”的措词,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单据都必须显示货描之意,其他单据可以不显示货描,但是要通过发票号或数量或款式编号等显示其关联;如果显示了,可以使用概括性用语,只要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描不矛盾即可。
  3.如何处理非规定单据?
  UCP500对此的规定是:银行将不审核非规定单据,如果收到了,应退回交单人或者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UCP600第14条g款的规定是: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不理会,并可退回交单人。就是说,相关银行不应审核额外单据,不能照转这些单据,只能退还交单人,也不能因为额外单据中的不符点为有来拒付。实务中因为额外单据发生的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要求提供5份发票,受益人提供了6份,正好一份出现了小差错,那么,这份发票是额外发票不予审核呢?如果相关银行当成了不符点来拒付呢?可见,实际中对此有不同理解,因此受益人只要提供信用证里规定的单据,额外的单据不应混同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一并提交给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4.如何处理非单据化条件?
  很多信用证有类似现象:含有一项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以何种单据满足该条件,则该条件被称为非单据化条件。对此,UCP600第14条H款清楚的规定:对于非单据化条件,银行那个将视作为规定而不予理会。然而,问题的难处是如何判断L/C中的某个条件是否是非单据化条件。一般来讲,如果信用证中的某一条件未要求提交具体的单据来满足,但是明显的和某一条件建立关联,将不被视为非单据条件。开证行要尽量劝阻申请人显示条件而不明示应提交的相应单据的做法;受益人一旦发现信用证的某个条件未明确哪个单据来满足时,要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银行,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分析,切记不要轻易的视为非单据条件而置之不理,要及时联系申请人和开证行修改。特别是,中东国家的信用证往往有很多非单据化的条件,有些条件前后矛盾,有些条件看似简单,却难以满足,此时坚持改证往往是明智之举。
  5.如何处理地址问题?
  受益人和申请人在处理地址问题时:首先,单据中的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不需要和信用证及其他规定单据相同,但是必须和信用证中规定的地址同一国。例外是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了某一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则必须首先适用。其次,明确了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络细节(比如电话、传真、邮件地址等等)作为其地址的一部分时,如果在信用证里出现,将不予理会。最后,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作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或者被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必须和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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