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来了!单证有大变化,否则不给退税!
2022/5/10 10:53:03      浏览337次

    本次发布的《公告》是为了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分三步实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

一、备案单证种类有调整
    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实际,减少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引导企业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内控质效,增加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原需要备案的合同及运输单据内容也有所调整。购货合同调整为购销合同,增加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调整,增加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

二、留存保管方式多样化
    太好了,如果能影像化保存备案单证我们企业可以节省不少成本,但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我们要如何提供资料呢?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再次提醒广大外贸企业,自5月1日起,备案单证内容有所变化,请按新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否则相关出口业务将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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