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使用FOB条款要警惕恶意无单放货
2006/11/15 10:48:42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 蔡家祥  浏览12239次

 一、出口使用FOB贸易条款要警惕恶意无单放货
  近几年来,在出口FOB条件下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例屡见不鲜,货主往往是钱、货两空。在无单放货的诉讼案例中,出口商往往是以败诉告终,实际承运人或装运港代理都不承担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托运人,也就是境外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NVOCC)却逃之夭夭,有时甚至连进口商都找不着,因为有时候是进口商与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NVOCC)合谋的。
  无单放货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一般来说,在货主持有船公司提单,对客户了解的情况下,以电放方式通知船公司无单放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目前要重点要防范的是恶意的无单放货。90年代以前,发生恶意无单放货的现象较少。主要是过去在贸易合同中使用CIF、C&F条款较多,议付/结汇一般都使用船公司的提单,银行牢牢把住了货权凭证。货主是直接托运人而且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自己掌握货物控制权,因此恶意无单放货的现象较少。此外过去使用的付款条件是L/C,而且是不可撤销的即期L/C。由于结汇提单是船公司的提单,托运人又是货主本身,即使是使用D/P或可撤销的远期L/C也不存在恶意无单放货的风险。在D/P付款条件下,如果市场环境不好,顶多是出现不赎单的现象,不至于货物被提走而收不到货款。只有在D/A付款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货款收不回,而进口商又失踪的现象。
  目前,我国出口商使用的合同条款通常是FOB条款(约80%),而且FOB条款大多数是进口商要求的,主要是便于买方自己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契约承运人或NVOCC)安排运输,买方往往通过货代来安排全程运输,由货代签发提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由买方在L/C中明确。目前使用货代提单越来越多,尤其是境外的货代提单,货代面对船公司来说是托运人,货主本身只不过是发货人而已。有的货代提单载明的托运人是货代本身,甚至收货人也是本身,电放(无单放货)的通知权掌握在货代手中,因此在FOB出口条件下,恶意的无单放货风险越来越大。
  前面说过,无单放货的案子往往是货主败诉。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这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决定的。
  在出口FOB合同价格条款下,由买主指定船公司和境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运输合同是由国外买主与国外货代签订的,境外货代再同实际承运人签订托运合同。由于境外的货代在我国没有自己的网点,所以通常指定国内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装运港代理进行操作,境外货代指令出口公司将货交给装运港的操作代理,出口公司同时委托装港代理代办报关、报检和拖箱等业务。境外货代同时委托装运港代理向船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并向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出运。在这种情况下,境外的货代向我国的货主签发其自己的提单,货主凭装港代理转交的境外货代的提单向银行进行仪付结汇。从运输合同关系来看,境外的货代面对我国的货主而言是承运人,面对班轮公司而言是托运人,货权实际上是掌握在境外托运人手里。通常来说,海运实际承运人是应托运人的要求进行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境外货代背着中国的货代和货主通知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而出口公司在尚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结果肯定是货、款两空。
  由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急剧增加,尤其是实行登记制以后,不少新的外贸企业走进了国际市场。但他们对复杂的国际货运市场环境不甚了解,常常出现被外国无船承运人或买家欺诈的现象。因此,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提醒货主小心注意,共同把好风险关。
  在FOB出口情况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2.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但填写记名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一定要慎重,最好不要以境外货代或NVOCC的名义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3.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境内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让境内货代也严格把关。
  4.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对货主负责,对没有知名度的可疑境外无船承运人要提醒货主与买家协商,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做适当的修改。
  5.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
  二、FOB出口货增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在70-80年代,原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的坚挺的货币结算。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70-80%以上。
  然而,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占80%以上。
  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的原因是:
  1.过去,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因此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了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也逐步变成了CIF条款。
  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纷纷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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