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制度
2005/3/7 11:52: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管理学院 王春蕊  浏览5693次

  一、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的含义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的数量,超过规定的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或者虽然允许进出口,但要缴纳较高的关税)。
  配额管理包括进口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进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方式,即进口配额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如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属于进口配额管理的范围(即在配额内可以进口,超出配额不能进口),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取消了重要工业品和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目前汽车和其他机电产品在取消配额后,实施自动许可管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羊毛、毛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属于关税配额管理范围(即在配额内进口使用较低的关税税率,超出配额可以进口,但要适用比配额内进口高得多的关税税率)。出口配额根据实施的主动性可以分为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如出口到香港的活鸡、活牛、活猪等属于主动配额。出口到对原产于我国产品设定限制国家的纺织品属于被动配额,但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被动配额应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了促进全球纺织品贸易的稳定发展,同时考虑到一些国家面临着产业调整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二)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联系配额管理往往与许可证管理结合在一起使用。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理方式。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有数量限制的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还需凭借配额证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一方面,配额证明只是表示对某些进出口商品在数量上进行的限制,而进出口许可证才是货物准许进出口的标志;另一方面,配额证明的发放部门不仅是一个管理机关,而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只由商务部负责。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管理,防止超配额进出口而对国家造成各种不利影响。
  (三)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货物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货物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货物,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主要货物,出口额大且易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货物和重要货物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国外对我国有配额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进口配额商品“入世”后对5种重要农产品,粮食(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和1种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即化肥,由原来的配额管理改为关税配额管理。其他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全部取消。
  2.出口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分为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316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含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进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采取的一种非数量控制的办法。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二)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发证机构。
  进出口许可证是按照发放目录的形式规定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2004年12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公布了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按照公告的内容,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即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83个8位HS编码。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47种(316个8位HS编码)。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等。2004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都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两个规章中,规定了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许可证的发证依据、许可证的签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及检查和处罚措施等。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事务局及其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
  (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对外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备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参加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实施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必要手段。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商务部于2003年制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作为该办法的附件另行公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也于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四)其他进出口管理《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了文物和濒危物种,还有进口废物、进口药品、音像制品、民用爆破器材、黄金及其制品、农药、无线电设备、现钞等进出口的管理归入其他进出口管理。每一类商品进口或者出口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件或者进出口的有关证明。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自动进口许可的证明。《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于2004年12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例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04年12月发布联合公告,公布了《2005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是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主体内容,是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掌握进口货物动态的措施,因此,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变化,有可能将取消该货物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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